西山区出台稳定经济运行20条措施

来源:云南经济日报 2020-02-14 23: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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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2月14日,昆明市西山区印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措施的意见》,在全面总结既往年度稳增长政策实施的经验基础上,聚焦打造更具活力的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中枢门户区,精准扩大有效投资,全面推动“4X3”产业体系发展,制定有针对性的稳市场、稳企业、稳增长、稳发展的政策措施,以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圆满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全文如下: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措施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直属机构:

  2020年,西山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坚决执行国家、省、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新政策新措施,结合西山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帮扶中小微企业

  第1条【增强金融支持】

  1.1 加强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辖区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给予贴息。

  1.2 开辟融资绿色通道。协调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快速推进审批和放款。全力支持和推动有需求的中小微企业申报国家和市级融资项目。

  1.3 提高融资便捷性。加强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和网络建设,充分发挥银企对接系统作用,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服务成本。

  1.4 提升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以及债券、融资租赁费用补贴。

  第2条【加大财税支持】

  2.1 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2.2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疫情期间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2.3 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审核认定,及时兑现资金,缓解企业运营压力。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兑现扶持资金。积极做好向上争取资金,加大对国家和省各类优惠贷款、扶持政策、补助资金的争取力度,帮助更多企业纳入国家和省政策扶持范围,争取更多有效资源帮助我区企业渡过难关。

  第3条【加强稳岗支持】

  3.1 加大社会保障。缓缴社会保险费,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社保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可通过社保网厅办理相关业务。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继续执行社会保险降费率政策,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实施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继续实施1%的总费率(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按月足额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对于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领取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发放,待疫情稳定后再进行资格认证。

  3.2 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返还标准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返还;对符合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缴费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金额。

  第4条【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

  4.1 鼓励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实施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诊断、治疗、检测、防护等临床研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每个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鼓励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电子测温仪和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对于企业扩大产能改造和转型生产给予补助支持。区级财政将按照企业2020年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年度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扶持作出贡献的中小微企业,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医疗、救护、医药生产和物流以及疫情防控的有关中小企业,申报项目中给予优先扶持。扶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4.2 支持科技企业应急攻关。对获得上级科技部门防治新冠肺炎科技攻关项目应急立项,优先纳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并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支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对于防控疫情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新上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补贴。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改造生产线的企业,经批准,可先扩产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

  4.3 实行新建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整合、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服务,建立区内重点工程绿色通道,争取更多项目尽快落地西山,尽快开展工程建设,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业务服务。帮助企业完善合同履行手续,对已经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有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4.4 减免房租补贴。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按照减免租金总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5 给予保供补贴。在疫情期间承担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且物价稳定的辖区大型超市,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促进有效投资

  第5条【有效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增量提质】

  5.1 持续扩大有效投资。按照年度不少于500亿元的1.5倍建立投资项目储备库,夯实项目支撑,形成有效投资接续。对辖区内依规纳统的社会性投资项目,每完成1亿元投资给予2000元补助。

  5.2 强化各类要素保障。加快城市更新及三旧连片开发,安排前期经费用于拉动项目建设。区级安排不低于6500万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成熟度;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加快储备项目的开工。开展项目立项审批全要素全流程创优提效工作,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落实投资项目审批“最多跑一次”。

  5.3 着力优化投资结构。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鼓励和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结合区产业规划布局和土地资源,加大产业类项目的招引,有效促进产业投资增长。

  5.4 建立健全项目协调服务机制。加强项目服务推进机制,从项目储备、招商引资、协调服务、领导包保、分级会办等方面建立投资项目全方位、全过程,可检测、可追溯、可惩戒的闭环式责任体系,切实提升服务项目的能力,推进项目建设。

  做优基础产业

  第6条【发挥地产多元效益】

  6.1 建筑业。对实现建筑业产值增速的建筑企业分档进行一次性扶持补助;对晋升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资质证书颁发日期为准),按其晋升类别和资质等级,分档给予一次性扶持补助。对建筑业总部企业及其下属经营单位集中入驻同一楼宇办公,入驻当年建筑业产值达10亿元以上,原则上每年建筑业产值等经济指标不低于上年基数的,具备较好的产业示范带动能力的产业集群,对其逐年予以评估,符合标准的每年给予办公场所房租补助。

  6.2 房地产业。引导商品房销售面积稳步增长,加快去库存速度,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商品房销售面积,年终按照实际上报基数以每1万平方米兑现2万元的标准兑付房地产业稳增长资金,予以奖励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7条【培育发展新型化工】

  7.1 支持工业经济绿色发展。对当年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或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的企业,按照市级补助资金的60%进行配套补助。对通过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单位(成果),按当年市级补助资金的70%进行配套补助。

  7.2 加快推进磷石膏综合利用。对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补助,每利用1万吨磷石膏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单项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8条【提升发展装备制造】

  重点加大对工业企业的技改投入和补贴支持,支持工业企业提高装备水平、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新品研发应用能力,强化创新能力。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符合产业发展趋势,较好引入高新技术设备促进企业提效的技改项目,其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增速在5%以上(含5%)的,按项目投入设备购置费的2%,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做大配套产业

  第9条【发展商贸物流】

  9.1 商务楼宇

  9.1.1 自主招商的商务楼宇,经营面积入驻使用率达到70%以上(含70%),且引进同一行业的多个企业形成产业集群,同一行业企业数量占楼宇内企业总数达50%以上(含50%)以上的,给予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补助(文创、科技创新等企业按专项规定执行);其中优势聚集行业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提升扶持补助标准。

  9.1.2 鼓励商务楼宇开展硬件设施提升改善,对辖区内入驻率达30%(含30%)以上的商务楼宇进行改建、扩建以及硬件设施提升改造的,按照施工合同金额的5%给予补助,不超过20万元。

  9.1.3 首次经市级认定为亿元楼宇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补助50万元。引入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企业设立总部的,每引入1户总部企业(经市级认定的)给予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一次性50万元扶持补助。引入本市总部企业(经市级历年认定),迁至本区的,每引入1户总部,给予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一次性20万元扶持补助。以上引入总部企业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提升补助标准。

  9.2 总部经济

  9.2.1 对新认定的总部企业以及在本年内入驻西山区的总部企业,自购区内商务楼宇作办公用房的,从认定或在转入西山区次年,按购房总价的3%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租用区内商务楼宇作办公用房的,按所租用办公用房租金的10%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以上总部企业属于生产性服务行业的,提升补助标准。

  9.2.2 鼓励总部企业及其下属经营单位集中入驻,集中办公,形成规模化产业效应。大力扶持总部企业及其下属经营单位集中入驻同一楼宇办公,入驻当年总体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且每年产值等经济指标不低于上年基数的,具备较好的产业示范带动能力的产业集群,对其逐年予以评估,符合标准的每年给予房租100%的补助。

  9.2.3 鼓励总部企业做大做强,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我区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加10%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增量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3 现代商贸业

  9.3.1 对新纳入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法人商贸企业,对经济形成支撑的(批发业年度销售额增长达到18%以上,零售业年度零售额增长达到14%以上),给予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扶持补助5万元。

  9.3.2 对首次升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等),居民服务业(家庭服务、洗染服务、洗浴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殡葬服务等),修理业(汽车修理与维护、家用电器修理等)、其他服务业(清洁服务),文化、体育、娱乐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制作业、文化艺术院业、体育和娱乐业等),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科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等核算类服务业企业,对经济形成支撑的(商务服务业、租赁和居民、修理、其他服务业年度销售额增长达到20%以上),给予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扶持补助5万元。

  9.3.3 限额以上批发业,年度累计增速达15%、20%、25%以上或全年累计销售额达到6亿元、8亿元、10亿元以上企业,视经营业绩分档,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和相关业务人员扶持补助2万元、4万元、8万元;全年贡献较大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特别扶持补助最高50万元。

  9.3.4 限额以上零售业,年度累计增速达10%、12%、15%以上或全年累计销售额(零售额)达到4亿元、6亿元、8亿元以上企业,视经营业绩分档,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和相关业务人员一次性扶持补助2万元、4万元、8万元;全年贡献较大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特别扶持补助最高50万元。

  9.3.5 限额以上住宿业,年度累计增速达15%以上且年度营业额增量前10强的单位,视经营业绩分档,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和相关业务人员一次性扶持补助。

  9.3.6 限额以上餐饮业,年度累计增速达10%以上且年度营业额增量前10强的单位,给予单位经营班子和相关业务人员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年度累计营业额增长30万元—100万元(含)的,每个单位补助5万元;年度累计营业额增长100万元—500万元(含)的,每个单位补助10万元;年度累计营业额增长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每个单位补助20万元;年度累计营业额增长1000万元—2000万元(含)的,每个单位补助30万元;年度累计营业额增长2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单位补助40万元。

  9.3.7 规模以上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修理业、其他服务业),年度累计增速达10%、15%、20%以上,视经营业绩分档,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和相关业务人员一次性扶持补助2万元、4万元、8万元;全年贡献较大企业,给予企业特别扶持补助最高20万元。

  第10条【发展文化创意】

  10.1 对新增规模以上联网直报文化创意企业法人单位,给予文化创意企业5万元扶持补助;对已进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1-2亿元、2-4亿元、4亿元以上,且年增长达15%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扶持补助。

  10.2 鼓励文创园区(示范基地)聚集发展,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运营主体6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扶持补助,同一园区(示范基地)获得高一级认定的给予补差扶持补助。对获得区级以上称号的文创园区(示范基地)按已租赁给园区文化企业的实际面积租金的50%、30%、20%连续三年给予招商租金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11条【发展主题旅游】

  11.1 加大主题旅游项目用地保障,对我区经济发展形成有力支撑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用地在全区范围内给予调剂优先保障。

  11.2 探索实践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以及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发展主题旅游业。

  做强主导产业

  第12条【发展大健康】

  12.1 对近三年内获得新药证书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保健食品及有关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二、三类医疗器械获得产品注册证书及生产许可证,且产地在西山区范围内的企业,自新产品开始销售之日起三年内,视其销售情况对企业经营班子给予相应扶持补助。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对完成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按每个品种给予企业经营班子扶持补助。

  12.2 对落地辖区,并经省或市认定的医养结合机构,给予机构经营班子一次性扶持补助;对于现有医疗、养老机构通过优化拓宽发展方向新认定为医养结合机构,年度累计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达10%(含10%)以上的,视其经营业绩分档给予机构经营班子一次性扶持补助。

  12.3 对落地西山辖区的健康医疗项目、健康服务项目,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机构经营班子一次性扶持补助;对于现有健康医疗单位和项目、健康服务项目,视其经营业绩分档给予机构经营班子一次性扶持补助。

  12.4 国际知名医疗机构、全国百强医疗机构以独资或者控股比例不低于51%实施的医疗卫生项目落地西山辖区的,待项目运营后给予机构一次性扶持补助。

  12.5 积极培育重点医美企业(机构),吸引新业态、新模式,落地西山,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医疗美容企业(机构),于首次突破当年度分档给予一次性扶持补助。

  第13条【壮大数字经济】

  13.1 重点支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5G应用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推动信息传输、信息技术服务应用,对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年度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企业开展信息化、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服务试点示范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示范信息产业投资项目,给予企业实际投资额3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13.2 对首次升规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首次升规纳入信息产业运行监测平台行业统计的电子制造业企业和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补助。对新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和达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纳入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第三方贯标服务机构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规上互联网、软件和相关服务业法人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速30%以上的(含30%),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补助。

  13.3 商贸企业年度网络销售2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5000万元—8000万元(含)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8000万元—1亿元(含)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亿元以上的,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14条【发展服务贸易】

  14.1 鼓励招商引资。符合昆明市招商引资规定,对项目投资方的内资实际到位资金每1亿元给予2万元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外资实际到位资金每1000万美元给予5万元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4.2 鼓励出口创汇。

  14.2.1 对自营出口企业,年度出口创汇额(以国家海关提供的数据为准)前3名的企业,分别予以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2.2 对落户本区的跨境电商企业,首个会计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6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14.2.3 支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发展,对服务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20家以上,且年在线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或年在线交易量达到100万单以上的综合服务平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奖励。

  做活机会产业

  第15条【促进生态农业发展】

  15.1 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新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的资金扶持。

  15.2 鼓励安全优质农产品认证,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工作,产品通过权威专业机构认定并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及地理标志产品登记认证证书的企业(合作社、协会),给予每家企业(合作社、协会)10万元的资金扶持。

  15.3 鼓励特色种植,扶持林下经济,鼓励苹果矮化密植栽培技术示范,按1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16条【发展金融结算】

  16.1 对入驻西山区的法人金融机构及独立法人总部在昆明市以外的一级分支机构自建和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5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单户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按4:3:3分三年兑付。

  16.2 对入驻西山区的法人金融机构及独立法人总部在昆明市以外的一级分支机构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年内实际租赁价格20%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单户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于入驻次年予以兑付。

  16.3 新型金融机构建房、购房和租房补助标准按照对法人金融机构的标准减半执行。

  16.4 对人民币存贷款统计数据新纳入西山区的金融机构,按其新纳入人行统计系统存贷款数的0.01‰进行扶持补助,单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6.5 对人民币存贷款统计数据已纳入西山区的具备管辖权的法人金融机构,其2019年纳入人行统计系统的年末存款增速高于7%且贷款增速高于12%的,按年末存贷款增量的0.5‰进行扶持补助,单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6.6 引进第三方金融科技企业,打造城市供应链信用金融创新中心、普惠金融一网通金融服务平台,根据平台创造的经济交易量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奖励。

  第17条【创新军民融合】

  安排资金3000万元补助海口工业园区管委会,专项用于解决发展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支持海口产城融合、军民融合、城乡融合发展。

  培育新经济支撑

  第18条【加强科技创新引领】

  18.1 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企业质量标杆、工业设计中心、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18.2 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后补助。对获得市以上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企业,在2020年期间新增入驻企业、在孵入驻培育毕业企业、开展科技培训咨询服务、营业收入等比上年度新增10%以上,经会计事务评估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第19条【扶持工业转型升级】

  19.1 扶持规模企业。对首次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1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20万元)。

  19.2 鼓励扩销促产。对全年工业总产值在全区装备制造及加工制造行业排名前10、磷化工行业排名前8、食品及生物医药行业排名前3的企业。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达到10%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工业总产值的0.1%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年度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40万元(属于战略新兴企业给予产值的0.2%补助,年度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60万元);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达到15%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工业总产值的0.2%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属于战略新兴企业给予产值的0.3%补助,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达到20%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工业总产值的0.3%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年度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企业给予产值的0.4%补助,年度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19.3 帮扶停减产企业。对上年产值增速低于-30%的规模以上工业停减产企业。扭负为正的,按照工业总产值的0.1%给予补助,年度最高每户不超过20万元;扭负为正且产值同比增长达到5%以上的(含5%),按照工业总产值的0.2%给予补助,年度最高每户不超过40万元;扭负为正且产值增长达到10%以上的(含10%),按照工业总产值的0.3%给予补助,年度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60万元。

  19.4 培育企业上市。鼓励扶持企业上市发展,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区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板首发上市,按照市级财政实际补助资金标准的60%进行配套奖补,每户企业补助资金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

  第20条【扶持民营经济发展】

  20.1 全力推动我区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实施微型企业培育工程、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筛选一批市场潜力大、成长性好,且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中小新兴企业进行扶持,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10万元补助。

  20.2 全力扶优培强,对我区民营中小企业当年申报成功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民营小巨人”“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申报成功入围 “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云南省百户优强民营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提优营商环境

  积极发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便企服务作用,推进网办服务功能建设,应上尽上、上必能办。推进“一件一事一次办”改革,上线一批套餐服务主题事项。推进不见面审批,建立项目审批会商会办制度,对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省市区重点项目库项目,实行全程帮办、代办服务,持续推进相关审批事项流程优化、要件简化、审查规范标准化。

  附 则

  【适用范围】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在西山区注册、办理各类登记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本政策所适用“新设立、新引进、新认定、新评定”企业,指每年新纳入西山区税收征管的独立核算企业,不含将现有企业拆分或变更注册名称而设立的企业;获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需承诺5年内不得将工商注册、纳税、统计等关系迁出西山区,否则将收回其获得的扶持资金,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不再享有西山区任何扶持政策。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社保纠纷或被税务部门查处偷漏税行为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享受扶持政策的认定】由各牵头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认定。执行期间如遇上级统计口径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办法计算。

  【表彰及奖励】经西山区稳增长领导小组最终认定的相关经济实体,授予区级表彰并兑现奖励。区级各街道办事处充分依托稳增长政策,积极主动推进各项工作,成效明显的,将在年度目标考核中酌情给予加分。

  【申报程序】申报时间,原则按12个工作推进小组自行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执行。申报流程严格执行以下程序:初审,街道办事处负责接件并初审,在接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送相关推进工作小组牵头部门。复审,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复审,重点针对奖补企业工商注册、纳税、统计、信用、司法、安全生产、环保等情况提出意见,涉及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环保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将复审意见于接件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稳增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区稳增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接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牵头部门复审结果的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审定,由区稳增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意见统一报请区委、区政府审定。拨付,年度已安排预算的项目支出,未超过100万元的,根据区稳增长领导小组审批意见,由区财政按程序拨付到职能部门进行兑现;超过100万元的,报分管副区长审批后,按上述程序拨付。确需调整追加预算的,按西政发〔2019〕17号、西政发〔2019〕1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后,再拨款兑付。

  【实施期限】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市颁布新政策,按新规定执行;原西山区内同类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原西山区内政策条款与此不符的,按本政策执行。

  【其他】若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领域(行业)内符合多项扶持补助政策标准,择优择最高补助标准扶持;若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在不同领域(行业)达到多项扶持补助政策标准,可同时享受各领域(行业)扶持补助政策;同一项目如同时达到市、区两级扶持补助政策标准,可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扶持补助。

  本政策由西山区稳增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西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西山区财政局、西山区统计局联合组成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办公室设在西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领导小组下设12个工作组,各工作小组负责配套制定实施细则及资金管理办法并做好解释、执行工作。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4日

  

责任编辑:李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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