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硬干货!昆明高新区招商地图、优惠政策、奖励办法

来源:云南经济日报 2020-05-13 22: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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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创新型特色园区,突出园区产业政策导向,支持园区特色产业(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金属新材料产业、IT和现代服务业)提质升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会计核算均在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章 新引进项目奖励政策

  第三条 对新引进在高新区实施项目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新引进的不占用高新区自有资源(厂房、写字楼、土地等),且当年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按50%的比例扶持企业发展,此政策自企业在昆明高新区注册登记年度或企业税务关系迁移至昆明高新区年度起执行。

  第五条 对新引进租用办公楼宇、标准厂房的企业,当年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三年内按50%的比例扶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用地类项目,投资总额超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万元人民币/亩(含)、投资强度400万元人民币/亩(含)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自项目建成竣工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分别给予100%、90%、80%的扶持;三年后以第三年为基数,将增量部分的80%扶持企业发展,为期三年。

  第三章 企业贡献奖励政策

  第八条 新设立内资企业,当年实缴市外部分注册资本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含)的,按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于存续内资企业,当年实缴市外部分注册资本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含)的,按3‰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外资企业当年实际利用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1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按每年增量部分50%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企业因股东股权转让以及股权分红部分所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大于(含)100万元人民币的,按50%给予奖励。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对企业高层次人才按照《昆明高新区、云南省高创园人才政策十条(试行)》《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入园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昆明高新区、云南省高创园博士后人才培养办法》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对每年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大于(含)3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对其1名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端人才上缴的工资和薪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全额补助,每增加30万元人民币对应增加1名人员,最多给予补贴高级管理管人员和高端人才各10名。

  第十三条 企业扶持资金中的20%可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端专业人才。

  第五章 生产要素保障

  第十四条 对企业员工住宿保障

  对拥有50人以上员工的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企业可参照公租房价格,给予员工租用住房优惠。

  第十五条 对企业生产要素保障。

  1、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用地企业,高新区免费提供地形图;

  2、对在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半年内实际开工,并在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期内完工的用地企业,给予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初装费50%的补贴。

  第十六条 优化营商环境

  1、对认定为昆明高新区亿元以上重点项目的用地企业,由昆明高新区成立项目专班,安排专人协助办理企业注册、项目规划申报、土地招拍挂等相关业务工作,直至项目投产;

  2、对亿元以上新引进的有融资需求的企业,经认定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由高新区为企业提供不超过100万元的融资担保服务费;

  第十七条 子女教育保障

  入区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对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端人才在子女入托或就学方面,开通“绿色通道”,由高新区协调相关部门统筹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获得上述扶持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实行合同管理,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九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对昆明高新区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给予“一企一策”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昆明高新区管委会(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述政策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昆明高新区管委会下发之日起执行,2013年施行的《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汇编》中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同时废止。

昆明高新区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支持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提质升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昆明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对发展前景好,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引进的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用地企业,从约定投产竣工年度起,前三年每年按照形成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三年后每年按照形成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予以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第二条 对新引进租用办公楼宇、标准厂房的,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企业,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万元人民币/年(含)以上的企业,前三年每年按照形成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三年后每年按照形成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予以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第三条 对化学药品、仿创结合类药品、生物制品等获得国家一类、二类、三类新药证书,并在昆明高新区投入生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250万元资金奖励;对中药(天然药物)获得国家一类、二类、三类新药证书,并在昆明高新区投入生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250万元、12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三类、二类医疗器械证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高新区投入生产的企业,给予第三类医疗器械最高300万元资金奖励,第二类医疗器械(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最高奖励100万元资金奖励;

  第四条 对区内企业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取得Ⅲ期临床批件的项目,每项最高资助500万元资金奖励,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并在高新区投入生产的项目,每项最高资助1000万元资金奖励;

  第五条 对高新区内企业获得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美国血库协会(AABB)等国内外先进体系相关项目认证的,给予项目申请人50-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高新区内研发生产并新获得生物医药一类知识产权的,每项给予第一知识产权持有人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部分,按50%连续3年给予奖励。对持有生物医药一类知识产权并在园区落地转化的,每项给予第一知识产权持有人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生物医药和大健康共享平台建设,对纳入当年特色载体建设专项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项目实际投入及服务绩效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奖励;鼓励区内企业申请国家级公共平台,为区内企业在新药研发过程中提供技术服务,一次性按服务费的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市场主体培育、建设生物医药类园中园,对经高新区认定为招商平台的园中园企业,当年园区内企业对昆明高新区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贡献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按贡献总额的10%给予园中园营运机构培育扶持,每年扶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依托重点企业,联合大型医院、行业协会、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体检中心等共同建设生物医学公共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开发精准治疗药物的数据支撑。获得国家、省级或市级认证的公共数据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九条 对新引进的生物制药类企业将重大品种引入高新区实施产业化的企业,经高新区聘请的生物医药专家组认定为重大品种的,从该品种开始生产销售之日起,每年按照该品种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部分,前三年分别给予100%、90%、80%扶持奖励。

  第十条 对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上述扶持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实行合同管理,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100强、行业30强的生物医药类企业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一企一策”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昆明高新区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和《昆明高新区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可重复享受。

昆明高新区代理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提升招商引资实效,拓宽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昆明高新区产业培育和经济发展,鼓励以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开展招商引资,结合云南省、昆明市关于中介招商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昆明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代理招商引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二条 代理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为高新区引进市外、省外、国外直接投资牵线搭桥,在促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行业30强企业及重大项目落户高新区,发挥关键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法人、自然人及代理招商引资机构。招商引资中介人不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从事有关经济活动的国家公务人员。

  第三条 代理招商中介人的资格条件

  代理招商引资中介人应与境内外投资者有较广泛的联系,具有一定社会资源,同时熟悉我区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且有固定的地址或住所,信誉良好。

  第四条 委托关系的确定

  对符合条件的代理招商中介人,由昆明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代理招商中介人进行初步筛选后,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代理招商中介人,由高新区管委会与其签订委托招商代理协议,并颁发评书,聘期3年。

  第五条 奖励条件

  代理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及高新区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且项目在高新区落地实施。

  第六条 奖励标准

  1.注册资本类内资项目实际到位市外资金5000万元以上(含)的按1‰标准给予奖励;

  2.用地及厂房类内资项目实际到位市外资金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按2‰标准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的按3‰标准给予奖励;5亿元以上(含)的按5‰标准给予奖励。

  3. 对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到位200万美元以上(含)的按3‰标准给予奖励;属世界500强的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5‰标准给予奖励(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计算)。

  4.以上项目奖励条款不叠加享受,且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得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申报程序

  招商引资项目资金到位后,由代理招商中介人自行申报,持内资、外资到位的有效证明(银行进账单、工程建设等相关票据)及《昆明高新区代理招商中介奖励申报表》,报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查验,查验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在高新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网上公示无异议的,30天内按程序兑现奖励资金。资金到位一年内未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申报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第八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个人及机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九条 代理招商中介人获得的奖金应当依法纳税,并由奖金支付部门从其所获奖金中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本办法由昆明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昆明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表

















































责任编辑:李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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